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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sunwangzhai 发表于 2007-7-23 7:30:00]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以为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功臣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的突出贡献;要重视发挥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积极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平台,引导他们真正成为促发展、促稳定、促和谐的积极力量;要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组织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希望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政治信念,明辨是非,带头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甘愿牺牲、乐于奉献的高尚品质,自觉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大潮,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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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酒醉酒醒年复年(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21 14:52:11]
个人认为,“身份”问题可以徊僻,只要“待遇”同原来的“身份”相适应、同在职(退休)党政干部相稳合就行了!就行了!因为现在上访谈“身份”,接待人员根本不予理睬,没有共同的语言,根本谈不拢。谈文件精神落实不到位、政策理解不一致、贯彻执行有死角、法律法规不执行……。接待人员尚能听得进去。因此,要大谈、大宣、大落实、大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在中央提出的“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家最近出台的有关政策”,下功夫、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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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老理(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29 18: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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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惠州做法、推广惠州经验、完善解困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cc(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9 8:52:05]
深受欢迎的新举措

中央“重大决策”后,各地加大了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力度,纷纷出台了新举措,深受企业军转干部的欢迎。下面是笔者了解到的一些地区的做法,推荐给网友参考。



一、 广东惠州出台《关于解决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其主要内容:

1、未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含在岗、下岗、失业)月工资收入达不到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要按标准补足;企业补足有困难的,由市财政拨款补足。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在市统计局公布相关数据后的次月进行调整,从当年的1月1日起补发。

2、军龄不满10年的发给600元;军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650元;军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700元;军龄满30年以上的发给750元。同时,按其转业时在部队的职级,师职补助120元;团职补助100元;营职补助80元;连排职补助6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50元的医疗补贴;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00元的医疗补贴。

4、每年“八一”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给每位企业军转干部分别发放300、400、500元慰问金,其中“八一”建军节“逢十”周年纪念日发放500元慰问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5、每年的七、八月份为企业军转干部作一次体检。

6、建立党支部,方便党员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 山西忻州一年发十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出台《关于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反映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关于“发放政策性补贴”和“依照行政人员发放取暖费”问题。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考虑到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决定,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从今年起,每人每年再增加一个月的困难补贴。

三、 浙江省增加生活补贴200元。

浙江省在1月28日以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浙人发<2008>30号文,将师、团、营、连排的生活补贴增加了200元,达到了700、600、520、500元。【转自新华网酒醉酒醒年复年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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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dd(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5 12:07:53]
关于为在岗企业军转干部补缴、续缴住房公积金,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先补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兑现住房补贴政策的问题

上个世纪九十代,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做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房改决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省建设厅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以及市、县等文件和法规,都提出了“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房改重要政策。
在党和政府的房改政策指导下,多数单位按职工工资比例,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按政策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在房改中,享受到房改政策的职工,其居住条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就我们企业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而言,我们原所在单位,绝大多数未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更谈不上“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了。致使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贷款无门(指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住房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善。许多是三代同堂,挤在低矮、阴暗、潮湿、通风采光差的环境中度日如年。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思想、有觉悟的企业军转干部,顾全大局,为保障企业顺利地进行改制,从未向企业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发难或提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要求。
现在,国有企业全面实现了改革、改制,国家和地方的财政实力日益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提出了“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款指出“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我们认为,这里指的“工资等各项费用”理所当然的包括政策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严肃认真地落实房改以来,国务院、国家建设部、省、市房改政策和法规;同时也为了使我们企业军转干部、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通过落实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政策法规,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又鉴于企业在改制中不执行房改政策法规,政府未履职纠正,故不得不向批准、审查企业改制的,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政府提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要求:
一、 为在职在岗的企业军转干部补缴和续缴住房公积金。
(一)、补缴的时间:根据我们向房改部门的咨询的结果,自1995年7月1日起 ,就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为此、我们要求,补缴的日期应从1995年7月1日开始。
(二)、补缴的金额:应当根据企业军转干部当年的工资总额(包括档案工资、奖金、加班费、夜餐费等)和当年规定的解缴比例,计算补缴金额。鉴于企业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各年度的工资总额难以统计和核对,故建议依据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件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以统计部门统计的地级市各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企业军转干部的各年度的工资总额,计算补缴金额。
二、为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先补缴、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补缴的时间:自1995年7月1日起至企业军转干部法定退休之日止。
(二)、补缴的金额:依据在职在岗的企业军转干部补缴和续缴的办法补缴。
(三)、提取和使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人申请提取;对已病亡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提取。
三、为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兑现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十分重大的房改政策。为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兑现住房补贴有政策依据、有成熟的经验(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兑现了职工的住房补贴)。故我们要求按政策规定,先兑现病亡的企业军转干部,后兑现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的按年龄的顺序,即年长的先兑现),再兑现在职的企业军转干部。
四、关于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
为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缴和续缴住房公积金、兑现住房补贴,需要筹措一定的资金。为此,我们建议:所需资金先由财政支付,再由政府向有关的单位征收。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所在企业尚存在的,由政府向这些企业收取;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所在企业不存在的,在政府收回企业工业用地后,按商、住用地出让的出让金增值收益中收取;企业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所在企业,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市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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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cc(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22 16:07:27]
用全、用足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
最大化地用全、用足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自中央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出台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29、82号文件方面,为企业军转干部做了许多实际工作:仅以长三角一发达省为例,该省普遍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按照29号文件的要求,为在岗的企业军转干部依据地级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依据地级市上一年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标准,上浮20~40%后,再按营、连、排职级200、150、110元的补助发放了生活补贴;在两大节日(春节、建军节)为企业军转干部发送了慰问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上升,做到了与时俱进、逐年有所增长;有的县、市还为企业军转干部安排了体检。对此,企业军转干部是认同的、欢迎的、也是十分感激的。
然而,企业军转干部普遍认为,各地在落实29、82文件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对于29、82号文件制定的各项解困措施,存在着政策尚未用足、用全和地区间不平衡问题。因此、最大化地用全、用足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企业军转干部的迫切需要和共同愿望,是保持企业军转干部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所谓政策尚未用全,是指未能给企业军转干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未能给企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未能给破产、倒闭企业的军转干部补发其在岗期间由企业拖欠的工资(指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劳动部门审核备案的应得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等各项费用。特别是在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统计上,各地都存在着统计口径不一致、统计范围不全面的诸多问题。各地只统计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工、交、财、贸的产业工人、店员工人等“利益受损者”,将“改革受益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享受高额退休金的离、退休职工,在统计中予以剔除,严重偏离了中央解困政策的规定。同时未执行文件中关于在国家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向企业军转干部“重点倾斜”、“继续倾斜”的政策。造成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达不到2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致使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质量差、医疗保健水平低。
所谓政策尚未用足,是指对于企业军转干部的补贴不应当推迟一年执行“两个平均”,而应当是当年的执行当年的“两个平均”;对于“两个平均”统计、“省或当地”的理解,也应该是最大化地用足政策,即“两个平均”低于省平均水平的按省平均水平补贴、高于省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补贴。
所谓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是指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不统一、不平衡。各地差距悬殊较大。仅以长三角一地级市为例,该市周边的大多数地区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营以下生活补贴是200元,而该市对营以下生活补贴是分为三等。即营(200元)连(150元)排110元),实在是太抠搜了。即便是在2006年普遍调整了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和2007年1月增发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100元的职务补贴后,仍然偏低。该市目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养老金水平,团、营、连、排分别为1377、1317、1267、1227元。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的差距依然较大。同日益增长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差甚远。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出发点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依据中办发〔2003〕29、人发〔2002〕82号文件之规定,最大化地用全、用足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正是《政府工作报告》所要求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好、贯彻好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方针和政策。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怀落实到位。
一、不折不扣地落实“两个平均”的补贴政策。29号文件指出:“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
1. 按照省一级的“两个平均”标准,执行补贴政策。即低于省“两个平均”的按省“两个平均”水平补贴;高于省“两个平均”的按当地的“两个平均”水平补贴。
2. 改变按照“上一年”的“两个平均”水平的补贴政策,统一实行当年的按照当年的“两个平均”水平标准,补贴到位。
3. 立即纠正“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错误统计方法, 改由国家统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依法统计全社会的离、退休(即工、交、财、贸、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离、退休人员)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并按此水平补贴到位。
二、采取有力措施,限时为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军转干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82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要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各地经济实力强劲增长,有目共睹。具备了落实82号文件中“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为此、各地要限期、限时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依法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规章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对此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企业军转干部应当依法享用。企业的关、停、并、转、破、卖,是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施的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也是在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处置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基本上都退出了市场。由党委和政府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改制遗留的民生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属政府份内之职责。况且,29号文件也明确提出了“补发工资等各项费用”的要求。这里讲的“各项费用”自然包括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所以,企业军转干部要求党委和政府补发自九五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以来,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完全符合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是正当、合情、合理的请求。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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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4624181(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2-15 21:30:21]
诠释解困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文件“关键词”的理解

党中央、国务院为妥善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解困措施和政策,并以中办发〔2003〕29、人发〔2002〕82号文件下发至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关心和爱护,受到了企业军转干部的欢迎和关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党的组织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解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又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对文件的理解上存在着偏差和不一致的现象,因而在执行的过程中各地不统一,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
有必要对29、82文件中的“关键词”进行讨论。例如对“平均养老金”的统计、“省或当地”的理解、“重点倾斜”和“继续倾斜”、“补发拖欠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各项费用”的内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个案解决”“为企业军转干部体检”“不得乱开口子”……。对于这些事关企业军转干部切身利益,生活、生存质量的问题,含糊不得、马虎不得、胡涂不得。
因此、正确地理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指导性文件29、82号文中的“关键词”显得很有必要,到底应该怎么理解文件中一些“深奥”的“关键词”?应该怎样落实这些“关键词”才准确?只有将文件中的“关键词”弄懂、弄通、弄透彻,才能保障中央文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才能保障企业军转干部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笔者对中办发〔2003〕29号、人发〔2002〕有以下的认识和理解,欢迎赐教。其出发点在于帮助各地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的官员们,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并贯彻落实好29、82号文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一、 29号文件中“省或当地”的理解。
中央提出的“省或当地”、应当理解为“省”或“当地区专署、地级市”。首先从级别顺序上讲、中央、省、地区专署〔地级市〕三级,省、地是中央直管的。因此、对“省或当地”的理解,也应当理解为“省”或“地区专署〔地级市〕”。再从语法上讲“省”或“当地”是并列关系,也可以理解为“省”就是“当地”、“当地”包括“省”、“当地”等于“省”。鉴于此,集四川、浙江两省之长,对于“省或当地”的解读应为:对于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的补贴,按照地区专署〔地级市〕当年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和基养老金水平确定补贴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补贴后仍然达不到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养老金水平的,补贴到省平均水平。
二、对29号文件中“两个平均”的理解。
中央提出的“两个平均”是对企业在岗军转干部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区分开来的补贴标准。即“按照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养老金水平确定补贴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 “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衡量经济发展状况和反应职工收入状况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两个平均”的统计,应当严肃认真、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地进行统计。否则、将会对国民经济建设产生误导,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于“两个平均”的统计:一、统计的部门,必须是最具权威的国家统计部门统计。二、统计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是“省或当地”全社会的在岗职工和全社会的离退休人员。三、统计的数据,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果随心所欲,只统计这部分群体而不统计那部分群体或按领导意图统计,就是无法无天。公民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状告相关的统计部门。
三、对29、82号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解。
中央提出了要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深得企业军转干部的欢迎,但是各地在落实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可以说是阻力重重。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未按照企业军转干部补贴后的实际收入缴费,而是按照企业军转干部所在地〔县、区〕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这样返还到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帐户资金就很少很少、一般每月只有区区30元左右。退休的就更少了。二是未按中央要求的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鉴于基本医疗保险同医疗制度改革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比,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偏大。国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减轻劳动者就医的负担。所谓补充医疗保险,就是再按本人工资的4%解缴医疗保险费,医保部门仍然按4%返还到劳动者的个人帐户。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解缴,个人不承担该项费用。
基于上述两点,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只是每月百元以上的公务员等人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每月仅30元的医药费,怎么能应付在部队摸爬滚打、劳累成疾的企业军转干部支付门诊的医疗费用呢?这是很不公平的!也太让企业军转干部心寒了!
正确地解读“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就是要纠正上述理解上、认识上的误区和具体操作上的错误的做法。尽快地为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务院文件政策的规定,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许多地方强调客观、强调没有条件。什么叫有条件,什么叫没有条件,所谓没有条件,那只是领导干部不愿意帮助企业军转干部解决问题的托词而已。
我们认为,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落实,也只能指望在中央的直接干预下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是不是要再拔掉几个乃至几十个象陈良宇那样的根本不将党中央放在眼里,根本不理会中央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专搞针插不进、水泼入的独立王国的各地霸主呢!也只有这样采取断然的措施、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才有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解困!
四、对29号文件中“补发工资等各项费用”的理解。
29号文件提出“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这里的“各项费用”是指哪些费用,文件中未予明确,好事的所谓“企转组”也未作任何解释。我们认为,“各项费用”是指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文件规定的应该发给企业军转干部〔职工〕的费用。“各项费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企业军转干部档案工资〔系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经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核报批的工资〕同实发工资〔系企业军转干部实际拿到手的工资〕的差额;
二、依据国发〔1998〕44号文件之规定,应当为企业军转干部建立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事实上多数单位未给企业军转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补发44文件实施以来拖欠的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帐户上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也是29号文件中“补发工资等各项费用”的重要内容;
三、自九五年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许多企业军转干部没有依法享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权利,“各项费用”自然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和中央文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企业军转干部诉求补发上述三项费用是依据29号文件中“补发工资等各项费用”的正义之举。理应受到尊重和理解。
五、对29、82号文件中“重点倾斜”和“继续倾斜”的理解。
人发〔2002〕82和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均提出了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偏低的,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要予以“重点倾斜”和“继续倾斜”。对于这两份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签章认可的文件,各地执行得又如何呢?只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最清楚。多数省、市根本就不理睬中央提出的“重点倾斜”和“继续倾斜”的政策。在最近几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多数省、市未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只有天津市执行了中央提出的“重点倾斜”和“继续倾斜”的政策。
我们认为,对中央的政策,绝对不应该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如果是这样还有什么统一可言、又有什么中央可言呢?
29、82号文件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待遇,考虑得是周全的。如果各地能够真心实意地帮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就应当积极主动地依据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统计出全社会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先补贴到平均水平,再按照“重点倾斜”和“继续倾斜”的政策,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养老金标准。经过以上“补贴”和“倾斜”两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解困工作也就基本到位了。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同类别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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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WEREW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1-14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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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贴]优抚对象和军退工作重大决策 [cc(游客)发表评论于2007-11-10 20:28:05]
匪夷所思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统计?

在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文件中,中央提出了对企业军转干部中在岗的和退休的两类解困对象,实行“两个平均”的解困政策。即“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补助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贴到平均水平”。对于“两个平均”的理解和统计,有些地方的政府竞然也按照“时髦”的“双轨制”的思路统计出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这种匪夷所思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统计结果,吃亏的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关于“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其统计的范围为全社会全部在岗职工,统计的部门为各地的统计局。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统计,其统计范围变成了部分退休人员(即纯企业退休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都不列入统计,统计的部门也变为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这种“双轨制”的统计实在太离谱了。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仅以长三角一地级市为例:由统计部门统计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2002、2003、2004、2005、2006年依次为1000、1150、1311、1514、1737元;由劳动部门统计的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不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2002、2003、2004、2005年,依次为587、634、656、726元。这样的统计结果公平正义吗?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怎么能没有意见呢?!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平均工资”比较规范,统计的范围为全社会在岗职工。为什么在统计“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时,只统计工、交、财、贸这帮 企业退休人员,而要剔除已退休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呢?!又是哪位“高人”授意各地"双轨制"统计的呢?!中央很好政策总是有一些地方让歪嘴和尚念歪了经。真可恶!

故此、真诚希望有关部门务必要遵循胡主席“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示,真正地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面、准确地落实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文件,真诚地帮助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使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也能和其他人员一样共享改革的成果,使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更加稳定和谐、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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