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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
(一)规则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二)条文解释
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可归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简称“具体列名”原则)。关于“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如何比较的问题,一般来说: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具体,例如塑料碗就比塑料制品更具体。
如果一个税(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地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品)目更具体。例如“小轿车用安全玻璃”涉及7007的“玻璃”和8708的“汽车零、附件”,因7007的“玻璃”列名更具体,所以应归入7007。
但是,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混合物或组合物或零售成套货品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装货品所含的某部件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效,应当用规则三(二)来解决。
(2)对于下列三种情况,当规则三(一)不能解决时,按其“基本特征”归类(简称“基本特征”原则):
A.混合物
B.不同材料的组合物或不同部件的组合物。
C.零售成套货品。
例如“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归类。
(3)当规则三(一)和规则三(二)都解决不了时,则应“从后归类”,即归入排列在最后的税(品)目。例如“等量
的大麦与燕麦的混合麦”,由于其中大麦与燕麦含量相等,“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所以应“从后归类”,即按税(品)目003与税(品)目1004中的后一个税(品)目1004归类。
(三)要点分析
(1)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例如“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信用油”,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就
运用规则三(二),按豆油归入1507,而是应该首先运用规则一,由1517的税(品)目条文确定归入1517。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3)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A.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B.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C.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
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