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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汇总 七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第七章考情分析 
 
      第七章考情分析

题型
在2004年试题中所占分值,比例
在2005年试题中所占分值,比例
在2006年试题中所占分值,比例
单选题
3题计3分   12%
2题计2分    8%
3题计3分    12%
多选题
4题计8分   16%  
1题计2分    4%
3题计6分    12%
判断题及其他
3~5分
2~5分
2~5分
总计
14分占总分7%
6分占总分3%
11分占总分5.5%

本章重点: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用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海关稽查的概述 
  
 
(一)含义: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
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含义的理解: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目的。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
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使海关监管不再局限于进出口的实时监控,不再局限于进出境口岸。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的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
1、直接目标:即海关稽查直接作用于被稽查人(企业、单位),——具体的、有形的、现实的。
2、最终目标: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海关稽查,全面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提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意识,防范或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整体的、无形的、长远的。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以稽查的方式有针对性稽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帐册。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一、一般适用:
1、海关归类、估计不明确,并因此为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货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要求缓缴纳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 ,将海关为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出口贸易保税货物;
8、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的,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以放行货物的。

二、其他适用: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内有明显的转移 、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的,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关行政法规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三、免予适用:
《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
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

四、不予适用: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1、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得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
2、担保的期间: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责任的解除: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含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智力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
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三)作用
1、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
2、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未支付有关费用的,
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2、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的,
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海关系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报关企业的注册;
(2)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2007年报关员考试学习资料--海关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这样的程序就称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1)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有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5)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听证
       ① 海关在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制约、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出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②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决定不予听证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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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tianpc 发表于 2007-7-14 18:27:00
  • 标签:2007 报关员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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